1.請於12/05(六)~12/06(日)繳清學費並(現場拍照),製作上課證。
2.學費繳清後14天須憑身份證及臨時上課證換取學員證。(臨時上課證切勿遺失,遺失概不補發)
3.轉班、轉科、保留請於開課後二週內辦理,逾期概不受理。
4.報名前請慎重考慮,依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33條規定,學生於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學生於實際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第八日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學生於實際開課日前第七日至第一日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補習班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補習班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及34條規定,補習班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時,除應於原定開課日前儘速通知學生,並於班址顯明之處公告外,並應於原定開課日起七日內全額退還學生已繳納之費用。
5.若考試機關公告當年度未招考該類科考試時,本人同意轉至其它類科考試輔導或辦理保留學籍。若不接受繼續輔導者,悉依本約定事項第4點辦理。
6.繳清學費後,所有的權利於該年度該項考試完畢後即消滅,該年度上課證之效力不及於下年度之課程。
7.本人同意遵守著作權法之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重製教材的內容,且禁止於上課期間攝影、拍照或其他類似之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如有違背,將立即要求刪除照片或影片(如有器材損害,概不負責),並願付重製物所屬類科面授學費定價10倍賠償,並負起相關法律之刑責。
8.本人同意依照所報名類科使用課程,若有冒名上課或使用非屬於報名類科之課程,願立即取消學籍、追繳上課費用,並負起相關法律之刑責。
9.本人同意未經貴班允許,不得使他人陪同進入教室或使用本人報名類科之課程,如有違背,願立即取消學籍、追繳上課費用,並負起相關法律之刑責。
10.本人同意遵守貴班秩序、配合貴班相關作業程序,不對班內人員或其他報名學員口出穢言、大聲咆哮或其他影響貴班營業或秩序情事,如有故違,願立即取消學籍,並負起相關法律責任。
11.本人同意貴班及策略聯盟之各單位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基於學生出席管理、成績紀錄、升學諮詢、生活服務及行銷推廣等目的,可蒐集本人資料並加以電腦處理及利用。
12.本人同意在考取後讓貴班及策略聯盟之各單位,於各媒體、文宣刊登姓名、相片、學校科系祝賀,以分享榮耀與喜悅。
13.本報名表內規定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及本班學員手冊內所載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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