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電子報
2015.4月29日【公職王司法電子報27期】    
 
司法特考5/12開始報名  司法官特考 工作經驗組資格放寬
司法電子報本期導覽
【熱門時事解析】

聲請案件得否提起再審(下)

【實務見解掃描】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上)

【權威著作精研】

查理週刊與仇恨性言論之管制(中)

【法學科目解題】

論租稅優惠之違憲審查

【考取經驗談】

103司法四等法院書記官李政優

【最新法規補給】

司法院最新消息一覽表

歷屆考古題免費下載
司法電子報好書推薦
法院組織法論

出版社:保成出版社
書名: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畫解難題
定價:NT$380元

特價:342元

我要搶購

刑事訴訟法

出版社:志光出版社
書名:玩•題酷─法學緒論
定價:NT$550元

特價:467元

我要搶購

訂閱或閱讀更多期電子報

【熱門時事解析】
大法官宣告定期限失效之聲請案件得否提起再審?(下)
◎子辛


二、舊實務見解:最高行政法院97年判字第615號判例
(一)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9號解釋係定期限失效之解釋
95年11月10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619號解釋:「...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註6)所稱『減免地價稅』之意義,因涉及裁罰性法律構成要件,依其文義及土地稅法第6條(註7)、第18條第1項與第3項(註8)等相關規定之體系解釋,自應限於依土地稅法第6條授權行政院訂定之土地稅減免規則所定標準及程序所為之地價稅減免而言。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未於期限內申報者,依本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辦理』,將非依土地稅法第6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之標準及程序所為之地價稅減免情形,於未依30日期限內申報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者,亦得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以短匿稅額3倍之罰鍰,顯以法規命令增加裁罰性法律所未規定之處罰對象,復無法律明確之授權,核與...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23條規定,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上開解釋明示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即95年11月10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並非即時失效。

註6

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以下之罰鍰。」

註7

土地稅法第6條:「為發展經濟,促進土地利用,增進社會福利,對於國防、政府機關、公共設施、騎樓走廊、研究機構、教育、交通、水利、給水、鹽業、宗教、醫 療、衛生、公私墓、慈善或公益事業及合理之自用住宅等所使用之土地,及重劃、墾荒、改良土地者,得予適當之減免;其減免標準及程序,由行政院定之。」

註8

土地稅法第18條第1、3項:「供左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一、工業用地、礦業用地。 二、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 三、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五、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 第一項各款土地之地價稅,符合第六條減免規定者,依該條減免之。」

 

(二)於期限內系爭被宣告違憲之條文仍屬有效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188號解釋:「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發生見解歧異,本院依其聲請所為之統一解釋,除解釋文內另有明定者外,應自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是解釋文另定其失效日者,自應從其規定。司法院釋字第619號解釋既已明定,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即95年11月10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則其所指違憲之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在該解釋所定期限屆滿前仍屬有效,並非立即失效,本院於審判上適用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之規定,自應受該解釋所定失效期限之拘束。

 

(三)大法官解釋宣告定期限失效時,無從單獨對於聲請人溯及失其效力

至於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或其適用法律、命令所表示之見解,經本院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已非法律見解歧異問題。...」及釋字第188號解釋後段所指「惟引起歧見之該案件,如經確定終局裁判,而其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經本院解釋為違背法令之本旨時,是項解釋自得據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僅係重申司法院釋字第177號解釋「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之意旨,仍應以解釋文未明定其失效日者,對於聲請人方有溯及之效力。如經解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違憲,且該法規於一定期限內尚屬有效者,自無從單獨對於聲請人溯及失其效力。從而,再審原告雖為司法院釋字第619號解釋之聲請人,其據該解釋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請求將本院歷次之判決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均廢棄,並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自屬無理由。

 

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25號解釋

(一)本號為補充解釋

按惟該等解釋並未明示於本院宣告違憲之法令定期失效者,對聲請人之原因案件是否亦有效力,自有補充解釋之必要。

(二)定期限失效者仍為違憲宣告
本院宣告違憲之法令定期失效者,係基於對相關機關調整規範權限之尊重,並考量解釋客體之性質、影響層面及修改法令所須時程等因素,避免因違憲法令立即失效,造成法規真空狀態或法秩序驟然發生重大之衝擊,並為促使主管機關審慎周延立法,以符合本院解釋意旨,然並不影響本院宣告法令違憲之本質。

 

(三)對於聲請之案件應給予救濟
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及第一八五號解釋,就本院宣告法令違憲且立即失效者,已使聲請人得以請求再審或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等法定程序,對其原因案件循求個案救濟,以保障聲請人之權益,並肯定其對維護憲法之貢獻。

 

為貫徹該等解釋之意旨,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定期失效者,聲請人就原因案件應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例如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聲請少年法院重新審理),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法院不得以法令定期失效而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為使原因案件獲得實質救濟,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及第一八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判字第六一五號判例:「司法院釋字第一八五號解釋……僅係重申司法 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之意旨,須解釋文未另定違憲法令失效日者,對於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方有溯及之效力。如經解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違憲,且該法規於一定期限內尚屬有效者,自無從對於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發生溯及之效力。」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

 

(四)與行政訴訟法規定並無牴觸
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者,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並不排除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經本院解釋為牴觸憲法而宣告定期失效之情形,與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五號及本解釋所示,聲請人得依有利於其之解釋就原因案件請求依法救濟之旨意,並無不符,亦不生牴觸憲法之問題。

 

四、結論

聲請大法官解釋係為特殊之訴訟救濟途徑,更可說係最終之救濟途徑。對於聲請之案件獲得大法官解釋違憲宣告後,雖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之方式有自宣告起立即失效、定一定期限失效與溯及既往失效三種不同的失效方式,然大法關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77號及第185號解釋中數度就宣告違限後之救濟惟說明,應有意函無論宣告法律或命令失效之方式為何,皆應給予聲請之案件程序重開之機會。惟實務判決上確認為在定期限宣告違憲的期限中,因舊法仍有效存在,故聲請案件不得提起再審等程序重開之救濟程序,就聲請之案件而言此聲請大法官解釋之結果雖然看似有利,但實質上對於該案件確無助益,因此對於聲請之案件有侵害其權利之情況。就此問題學說上不斷的提出批評之見解,蓋大法官終於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25號解釋中對於大法官解釋之宣告定期限失效之效力與聲請案件之後續救濟途徑給予補充解釋,藉以釐清實務上長年的爭議問題,並對於聲請案件之權利有進一步之保障。


▲ TOP

公職王公職王網路書局志光系列學儒系列保成法政志聖研究所數位學院超級函授金榜函授志光出版社保成出版社
Copyright c 公職王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勿任意轉載,違者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