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電子報
2014.4月23日【公職王司法電子報16期】    
 
高普考錄取率 今年可望再創新高  國安局特考考試規則修正
司法電子報本期導覽
【熱門時事解析】

簡論刑事訴訟法之重要爭點(中)

【實務見解掃描】

承攬人抵押權與意定抵押權

【權威著作精研】

都市更新之正當法律程序 (下)

【法學科目解題】

2013年公法實務見解及修法彙整

【考取經驗談】

102年-司法四等書記官-張鈺帛

【大法官釋字】

釋字第710號

歷屆考古題免費下載
司法電子報好書推薦
法院組織法論

出版社:保成出版社
書名:刑事訴訟法大意-完全攻略-2014司法五等
售價:NT$300元

投資報酬率最高,一本書可以抵二本書。

我要搶購

刑事訴訟法

出版社:志光出版社
書名:公民歷屆試題詳解
售價:NT$380元

配合考試趨勢,作最詳盡、精確的解答與剖析

我要搶購

訂閱或閱讀更多期電子報
【法學科目解題】
2013年公法實務見解及修法彙整-行政法篇

行政法
(一)、新進實務見解

1.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除次期間起算點以機關確實知曉有撤銷原因時起算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2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第117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法文明示「知」為撤銷權除斥期間之起算點,在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且其撤銷純係因法律適用之瑕疵時,尚非僅以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可得知悉違法原因時,為除斥期間之起算時點,仍應自有權撤銷之機關確實知曉原作成之授益行政處分有撤銷原因時,起算2年之除斥期間。又是否確實知曉有撤銷原因者,乃事實問題,自應具體審認。
2. 採取應變必要措施所支出之費用,得限期命污染行為人繳納,不以該場址範圍內所支出者為限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二)

依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及第38條規定,所在地主管機關為減輕污染危害或避免污染擴大,而依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實際狀況,採取應變必要措施所支出之費用,得限期命污染行為人繳納。其立法目的,在於防止損害擴大及消除危害。鑑於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所生之污染危害,可能僅在該場址範圍內,或擴及鄰近區域。故所在地主管機關調查評估確認相關污染危害,係由該場址造成時,為減輕污染危害或防止污染擴大,即應依實際污染狀況及需要,採取應變必要措施,是其依同法第38條規定,命污染行為人繳納費用時,應不以該場址範圍內所支出者為限,始符立法之本意。
3. 眷戶領有眷舍居住憑證,享有承購住宅及輔助購宅款之權益,並非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所創設,非授益行政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10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民國85年2月5日公布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下稱眷改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原眷戶享有承購依本條例興建之住宅及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乃法律直接賦予具有原眷戶資格者之公法上權益。此項公法上權益以具該條項所稱之「原眷戶」資格為其要件。所稱「原眷戶」,依同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係指領有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核發之國軍眷舍居住憑證或公文書之國軍老舊眷村住戶。其資格之取得,實由於主管機關配住而來,此配住關係為行政機關基於管理財物之國庫行政而發生,係私法關係,非公權力之作用。是原眷戶領有眷舍居住憑證,享有承購住宅及輔助購宅款之權益,並非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所創設,無授益行政處分之存在。如原眷戶違反法令出租或頂讓所配住之眷舍予第三人,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收回該眷舍,係終止該配住宿舍之私法關係。其進而註銷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前者乃為私法作用,自無廢止授益行政處分之問題。後者係因該受配住眷舍者已不符眷改條例第3條第2項所稱「原眷戶」之要件,而予以註銷原眷戶權益,雖屬侵益處分之作成,然非授益處分之廢止,無行政程序法第124條之適用。至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註銷原眷戶之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則是在眷改條例規範之公法關係上,法律賦予主管機關對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得逕行註銷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之權限。主管機關作成註銷處分,該處分直接使眷舍居住憑證失其效力及原眷戶權益喪失,並未廢止任何授益處分,亦無行政程序法第124條之適用。
4. 行政程序法第128 條所謂「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係指如無法再審,則可申請程序重開

102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七
(一)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所謂「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係指行政處分因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不能再以通常之救濟途徑,予以撤銷或變更,而發生形式確定力者而言。非經實體判決確定之行政處分,符合上開規定者,自得依上揭規定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若經行政法院實體確定判決予以維持之行政處分,因其得依再審程序謀求救濟,自不得再依上揭規定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

(二)惟如具體個案情形無從依再審程序謀求救濟,因捨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之外別無他途,解釋上,當容許其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以求周延(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134號、99年度判字第1016號判決,法務部97年2月4日法律字第0960043161號函,林錫堯,行政法要義,95年9月3版,第539頁)。
5. 主管機關對於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為「備查」與否之行為非行政處分

102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十一

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祭祀公業法人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0條規定召開派下員大會,並就該條所規定之事項作成選任管理人決議時,固有將會議紀錄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之義務,惟同條例第57條規定,對「備查」之事項有異議者,除應依祭祀公業條例規定之異議程序辦理外,得逕向法院起訴,以確定其私權爭議。又人民向監督機關陳報須經「備查」之事項,其目的僅在供監督機關事後監督之用,不以之作為該行為之合法要件。足見,主管機關對於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為「備查」與否之行為,對於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所決議事項是否有效,並不生影響,其性質並非行政處分。
6. 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係行政行為之國家補償之公益目的,故屬公法關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小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兼衡以98年5月13日修正前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及86年3月26日修正前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規定,均係僅有國家或其他公權力主體始得為該法規之主體,依現今公私法區別理論通說所採取之新主體說……。是以,兩造關係所適用之法規依據,係基於國家對人民的補償責任而制定,且僅有國家或其他公權力主體始得惟該法規之主體,故其屬性為公法。


就顯現事物之本質而言,行為主體之一方即原告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屬於行政主體。兩造關係所適用之法規依據屬性為公法,業如前述,故縱令兩造所簽立之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契約中,有諸多近似私法借貸之相關規定,亦不得據此排除單純高權行政之可能。況查,原告就本件是否動支就業安定基金非但具有獨佔性及優越性,被告就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契約中,關於借款金額、借款利率、還款期限之各項約定,亦完全無決定及磋商權限,且本件並非國家機關所為之財產管理及需求滿足行為,足認原告係基於行使公權力之地位而為本件行政行為,益徵本件兩造法律關係具高度之公權力色彩。此外,兩造所簽立之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契約中,即已載明係依據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規定所簽立,而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係為協助關廠歇業失業勞工,獲得就業機會,以安定其生活,並依據『就業服務法』第24條與『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6 條第2 款規定所制定,顯見此項行政行為具國家補償之公益目的,至為明確。

綜合考量具體事件所適用之法規屬性及具體事件所顯現之事物本質之結果,本件所適用之法規屬性為公法,而所顯現之事物本質,行為主體之一方為行政主體,而該項行政行為係基於國家補償之公益目的,並已運用公法制度,且行政主體為該項行政行為時,具獨占性及優越性,咸認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具有高度之公權力色彩,本件應屬公法關係無訛。
(二)、新修正條文
1.公法上請求權人為人民時,時效延長為10年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修法理由

由於政府在公法上請求佔有證據保持及公權力行使的優勢,而人民往往因其訊息的劣勢,常有請求權時效完成的情形發生,原條文第一項規定,政府與人民對彼此之請求權行使適用同等的消滅時效期間,顯然未盡公允。有鑑於此,公法請求權若要適用民法上消滅時效概念,應區分請求權人是政府或人民,由於政府相對於人民在公法請求佔有優勢性,人民為請求權人時的消滅時效應長於政府為請求權人時,故作以上之區分以保障人民行使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公平性,爰將原條文第一項予以修正。
公職王公職王網路書局志光系列學儒系列保成法政志聖研究所數位學院超級函授金榜函授志光出版社保成出版社
Copyright c 公職王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勿任意轉載,違者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