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電子報
2013. 06月19日【公職王司法電子報7期】若您無法正常閱讀,請點此處    
 
公職小學堂 幸福大真相 中華電信徵人才 起薪3.5萬
司法電子報本期導覽
熱門時事解析

都更風暴從文林苑一案出發(下)

實務見解掃描

國家考試之評分是否為判斷餘地?(下)

權威著作精研

『人保』與『物保』

法學科目解題

102年四等民法概要-搶分實戰

法科名師專訪

法學大意/法學緒論名師-程譯

大法官釋字

釋字第 705號

歷屆考古題免費下載
司法電子報好書推薦

出版:保成出版社
書名:作對的選擇 讓民法說話
售價:NT$522元

全國首創!雙證照名師用商學思維構築出的民法測驗題庫,投資報酬率提高50%?!

出版:志光出版社
書名:行政法(含概要)主題式申論題庫Q&A
售價:NT$467元

本書無論對於短期初學者或長期準備者而言,都是獲得高分最好之工具書。

訂閱或閱讀更多期電子報

實務見解掃描國家考試之評分是否為判斷餘地?(下)


三、兩判決的比較

從這兩個判決內容來看,法院對於考試評分部分,原則上仍然是由大法官解釋第319號出發,認為原則上該部分因為具有高度專業性,屬法院不得審查之判斷餘地,僅有在例外時才得審查。但這兩個判決仍有幾個重要的差異點,簡單的整理如下:

(一)對於申論題的答案是否可以審查,101年的判決中,特別區分是否有正確解答,認為有正確解答者,例外得以審查。而100年的判決認為申論題部分一概不得審查。


(二)另外對於得否要求公開或閱覽試卷與得否要求公開評閱標準這兩個部分,100年的判決一律否定應考人有權要求公開或閱覽;但在101年判決中,卻給予應考人閱覽的權利,且標準答案與應考人的答案亦成為法院判決中重要的判斷內容。


參、不確定法律概念與判斷餘地(註1)

一、不確定法律概念

基於「法律明確性」要求,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構成要件時,其所使用的概念或用語,應力求明確,使人民便於遵守。惟因規範事實的多樣性與歧異性,立法者往往無法作完全明確的規定,而須選用內容較具多義性的「不確定法律概念」,來涵蓋複雜的社會事實。而此類概念的解釋與適用,多係由行政機關先行為之,經行政機關闡明其意涵,並適用於具體事實。然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與適用,基本上乃是一種具體事實與抽象規範是否合致的「判斷」問題,其「正確」與否,應由職司法律解釋與適用的法院加以審查。

二、判斷餘地

晚近有些學者主張,行政法院對於行政機關所作解釋與適用,應有其界線,不宜作完全的審查,因而提出諸多理論,支持行政機關載解釋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時應享有一定的「判斷餘地」,在此範圍內的判斷,法院應給予尊重。而目前學說及司法實務上承認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享有「判斷餘地」的情形,約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關於考試成績的評定:因多涉及學術上的評價,而且考試的情境與過程,多半無法重複舉行,行政法院自應給予尊重。


(二)具有「高度屬人性」的決定:係指對於個人的能力、資格與品行等事項的評斷,因其事涉個人主觀的評價,故不宜由行政法院完全的審查。


(三)由社會多元利益代表或專家組成的委員會所做成的決定:若係由「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組成的委員會所為者,因其成員多係代表各種利益或具備專業知識,且其決定須經一定的程序,故與一般公務員所作的判斷有所不同,行政法院原則上應予尊重。


(四)由獨立行使職權的委員會所作的決定:若係由具有獨立職權的委員會所為者,因其多半具有「準司法」的性質,故行政法院原則上應予尊重。


(五)具有預測性或評估性的決定:若涉及預測性或評估性的決定與判斷者,特別是關於自然科學、科技或經濟領域的決定,因其多少涉及「風險評估」,自宜由行政機關作終局決定,從而行政法院審查的範圍,應有所限度。


(六)具有高度政策性的決定:若涉及高度政策性的問題時,行政機關所為之政策決定,行政法院原則上應予尊重。

肆、關於考試成績評定的判斷餘地(註2)

一、典試委員的判斷餘地

對於考試成績評定的判斷餘地其理由多與大法官解釋第319號差不多,不外乎是認為:考試評分及典試委員個人高度學術、教育專業性的判斷,具有高度屬人性,法院作為該事件之第三人,應不予介入;考試進行中,不可避免受到外界因素影響,稱為「考試經驗」,法院難以事後設身處地的想像,遑論審查;考試具有不可回復性(無法重新進行),縱使審慎的舉證亦無法在法官面前重建考試情狀;考試評分是在閱卷當時狀況下,由典試委員就多數應考人中作出評選,法院於事後審查個案時,無從比較其他應考人之考試成績,作出公正的判斷。是以,法院對於考試成績評定之內容,應尊重考試機關(典試委員)之判斷,而不予審查。

二、法院審查考試評定的界限

然對於考試成績評定之內容法院並非是完全退守居於不審查之地位,而係有限度的審查,至於這個審查的界限在哪?實務上通常認為「除有違法情事或依形式觀察有顯然錯誤外」,而學說上除了前面所述翁岳生、楊日然、吳庚大法官在大法官解釋第319號的「一部不同意見書」中提出的仍可審查的四種事項外,另有學者認為除了形式上的程序瑕疵外,還應該審查閱卷委員的評分內容是否出現判斷瑕疵,尤其是要注意閱卷委員的評分是否出於恣意。因為行政機關所為的任何判斷(包括考試成績的評定)如果是出於恣意,當然即屬違法,而這正是行政法院責無旁貸必須要審查的地方。

故學者從考試命題的方式出發,根據考試的題型內容與答案來區分。大致分成兩種情形來看:第一種情形是,如果考題本身有明顯的「正確答案」(如選擇題、簡答題等),那麼閱卷委員未以該正確答案作為標準答案來評分,當然就是恣意。而第二種情形則是,如果考題本身沒有明顯的「正確答案」(如申論題、實例題),那麼評分的標準就不在於應考人的答案是否具備「正確性」,而是在於應考人是否透過充足的論證得出「可以受到支持的答案」(如期論證過程的邏輯是否有前後一貫)。

三、應考人的作答餘地

而在這種「沒有明顯正確答案」的情況下,德國法院認為此時應考人享有「作答餘地」。所以應考人在答案論證上只要言之成理,是一個可以受到支持的答案,那麼就算和閱卷委員的見解不同,閱卷委員也不能把應考人的答案視為是「錯誤答案」而給予低分的評價。換言之,雖閱卷委員享有評分的權限,但是「一般有效的評價原則」容許不同觀點存在,應考人擁有適當的作答餘地,並非將考試評分的空間全歸於閱卷委員的判斷餘地,連法院都不能介入。故如果閱卷委員因為見解上的不同,就把應考人「可以受到支持的答案」視為是「錯誤答案」並評為低分(甚至給零分),即屬評分恣意,而逾越了判斷餘地的界限,法院當然要對此給予審查。學者更認為,以目前國家考試的申論題而言,這種「沒有明顯正確答案」的題目很多,可能會有應考人就其答題內容與閱卷委員評分觀點之「見仁見智」爭議,但面對這種情況,行政法院更要謹慎面對並嚴加審查的,反而是隱藏在這種「見仁見智」後面的恣意評分。

四、閱覽「試卷」、公開「評閱標準」及「參考答案」

大法官解釋第319號中所提及的相關條文,致使應考人無從得知考試評分之程序、內容及標準。然而要找出隱藏在「見仁見智」背後的恣意評分,如果沒有允許當事人閱覽「試卷」或將「評閱標準」及「參考答案」予以公開,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應考人也無從釐清其成績是否為閱卷委員恣意評分的結果,並請求行政法院排除該恣意評分而產生的違法狀態。對此前述三位大法官對於系爭大法官解釋提出的「一部不同意見書」中指出:「該規定是否違憲關鍵,在於考試評分有明顯不法情事時,是否仍得經由一定法定程序給予重新評閱的機會,以資救濟。」故對此有學者從當前法規體系內容去解釋認為至少應可公開「評閱標準」,惟為符合憲法第16條所要求之權利保障有效性,應可使應考人在非「任意」之情況下,有權閱覽「試卷」並要求公開「評閱標準」及「參考答案」。


伍、結論

考試成績評定的判斷餘地並非使行政法院完全退守不得審查,而是有限度的審查,但是審查的界限應非實務依據大法官解釋第319號所推導出來的只限於形式上的審查,對於評分的內容仍屬行政法院審查的範圍,只是審查的方式有所不同。對此學者區分有無「正確答案」認為有不同的審查方式,並引入德國實務上應考人所有的「作答餘地」,從新界定行政法院審查的界限,並認為應給予應考人有權閱覽「試卷」並要求公開「評閱標準」及「參考答案」。而相較依據傳統實務見解所判的系爭100年判決,系爭101年判決即有類似的觀點,不但使應考人可閱覽考卷,並對於應考人答題內容作實質審查,惟系爭案件仍屬有「正確答案」之類型。期待將來行政法院對於「沒有明顯正確答案」的爭議,也能改變傳統見解,朝保障人民基本權邁進。


註解:

1.本段參考李建良(2010),行政裁量與判斷餘地,月旦法學教室,第98期,頁45-48。
(二)再說明偵查機關發動強制處分之先後順訊:當國家機關為實行其刑罰權,以被告之陳述為證據方法時,依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一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之規定,係以傳喚為原則,而於符合一定之法定要件下,始例外以拘提、逮捕之手段強制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到場。

2.本段參考董保城、謝碩駿(2012),國家考試之「試卷」禁止閱覽與「評閱標準」及「參考答案」禁止公開?-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848 號判決,法令月刊,第63卷9期,頁19-32;宋健弘(2007),考試評分之判斷餘地,成大法學,第14期,頁183-215。

資料來源:保成法政網站-實務見解掃描

公職王公職王網路書局志光系列學儒系列保成法政志聖研究所數位學院超級函授金榜函授志光出版社保成出版社種子捐書
Copyright c 公職王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勿任意轉載,違者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