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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掃描媒體巨獸與新聞自由──論大法官釋字中之新聞自由


從八月黃國昌教授的走路工事件到9月1日反壟斷媒體大遊行,旺旺中時集團併購中嘉媒體集團事件,成為最近相當夯的新聞媒體事件,也因為這個事件讓各界開始關心在旺旺中時集團併購中嘉媒體集團之後是否會變成一個媒體巨獸,通過併購案的NCC也成為了各界箭靶,而9月1日的遊行更被喻為是解嚴之後最大的一次媒體自由的社會運動。這個事件牽動著新聞媒體自由與媒體接近使用權之間的衝突,而走路工事件也碰觸到名譽權與新聞自由之間的拉扯,本文將從本次事件出發,分成走路工事件、新聞自由以及媒體接近使用權三個部分來討論,並提及相關大法官解釋。

 

一、走路工事件

於NCC公布有條件通過旺旺中時集團併購中嘉媒體集團的當天,中研院黃國昌教授呼籲大家一起到NCC去表達反對併購的意見,當天中天新聞報導指出拍到疑似有發走路工錢的影片,並連續幾天以相當篇幅的報導懷疑走路工事件是由黃國昌教授所為,要求黃國昌教授道歉,在黃國昌教授開記者會澄清,其他教授學者相挺與其他人士努力蒐證之下,最後中天新聞以簡短的新聞稿在官方網站上表達歉意,承認未盡查證義務。

 

中天新聞有其新聞言論自由,對於具有公共性之相關議題更可提出評論,惟對於某些特定之議題可能會與個人之評價有關時,此時可能會涉及名譽權之侵害,對此新聞媒體的新聞自由權是否可以無限上綱、毫無界線,對此在大法官釋字第509號有相關之論述。釋字第509號的背景即新新聞的某報導提及呂前副總統,該號解釋除了在刑法毀謗罪相當重要外,亦涉及名譽權與新聞自由之間衝突。

 

按大法官釋字第509號理由書「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認為新聞自由為憲法第11條所保障的言論自由之一種。但在理由書亦提及「惟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至於限制之手段究應採用民事賠償抑或兼採刑事處罰,則應就國民守法精神、對他人權利尊重之態度、現行民事賠償制度之功能、媒體工作者對本身職業規範遵守之程度及其違背時所受同業紀律制裁之效果等各項因素,綜合考量。」言論自由並非毫無限制,在新聞媒體工作者部分,除了考量侵害之權利種類之外,亦考量媒體工作者之特殊性,對此學者們認為因為媒體工作者相較於一般名眾有較高的查證能力,故應負較高的舉證責任來證明所為之報導是可相信真實的。

 

對於新聞報導自由部分,另有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係針對新聞媒體從業人員之採訪行為自由所為之解釋「新聞採訪行為則為提供新聞報導內容所不可或缺之資訊蒐集、查證行為,自應為新聞自由所保障之範疇。又新聞自由所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亦保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惟新聞採訪自由亦非絕對,國家於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範圍內,自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適當之限制。」解釋中雖然認為此部份係為新聞自由所保障,但仍因注意是否有違反憲法第23條,尤其是系爭解釋背景可能會侵害人民之隱私權。

 

蓋在系爭走路工報導中,中天新聞的確有拍到走路工的影片,但是否與黃國昌教授有關仍應有查證之必須,新聞媒體工作者是否有盡其查證義務仍有疑慮,再者是否需要以如此大篇幅之報導來討論此事,是否會侵害到黃國昌教授之名譽權亦有可議之處。而後來得知並非黃國昌教授所為後,其道歉之新聞稿是否有相當恢復名譽之效力亦是可探討之點。

二、新聞媒體自由

從上述提到的大法官釋字509號可知新聞媒體自由為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 而新聞媒體自由作為一個所謂防禦權,大致可以分成兩個面相來看,一個為新聞媒體的新聞自由,這個部分的自由權主要係由新聞媒體本身來主張,目的係在防止國家行政行為之侵害,在國家為相關限制新聞報導時給予新聞媒體防禦之權力,並於使新聞媒體可以自由為任何合理之報導;另一個為新聞從業人員之新聞自由,這個部分的侵害來源主要不是來自國家公權力,而係來自新聞媒體本身,有時為了商業或特定利益,新聞媒體的主管人員會要求新聞從業人員為特定方向之報導,因主管之壓力可能會與新聞從業人員原欲報導方向或內容有所出入,此時新聞從業人員可以據以主張其有新聞自由,不得因為報導方向不符主管所冀而給予不利之處分。

 

於系爭併購案中,旺旺中時集團為新聞媒體,對於新聞媒體之報導與商業行為,應尊重其自由,國家公權力不得任意介入。而在系爭併購案中,於併購案完成後可能會形成媒體壟斷之情勢,可能會形成新聞言論一言堂,此時會有公平交易法等法規違反之可能,但又因為新聞媒體事業之特殊性,故為引發這個爭議之源。故系爭併購案要經過NCC之審議,此時NCC即扮演國家公權力介入之角色,惟旺旺中時集團會表示其有新聞媒體自由,國家不應過度介入,然而此時除了新聞媒體自由外,亦有其他權利必須考量,蓋系爭事件所牽扯之問題面相眾多。

三、媒體接近使用權

因旺旺中時集團併購中嘉媒體集團後,將會形成一個相當龐大的媒體集團,除了原有的新聞媒體之外,更可以操控電視台上架之生殺大權,對此其他媒體可能會擔心自己的頻道會被下架,而迎合旺旺中時之口味,這也是系爭案中最令學者社運人士擔心之處,因為不但可能會造成獨立小眾媒體生存空間被壓縮之外,更可能會讓社會的多元言論被封殺,新聞言論猶如一言堂之情況,故此時人民的媒體接近使用權就顯得相當重要,可能因為併購之後,使得新聞媒體都操控在特定之媒體集團之手,使得人民更難去接近媒體,更遑論要去使用媒體。

 

按大法官釋字第364號即明言:「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 障言論自由之範圍。」而「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就直接在解釋文中表示國家在管理媒體頻道時,除了要尊重媒體新聞自由之外,人民的媒體接近使用權亦是國家需要重視之處。解釋理由書中有對「媒體接近使用權」為定義:「乃指一般民眾得依一定條件,要求傳播媒體提供版面或時間,許其行使表達意見之權利而言,以促進媒體報導或評論之確實、公正。」原因在於「惟廣播電視無遠弗屆,對於社會具有廣大而深遠之影響。故享有傳播之自由者,應基於自律觀念善盡其社會責任,不得有濫用自由情事。」大法官認為廣播電視影響力較其他媒體更大,故應有更高之管制規範。另「廣播電視之電波頻率為有限性之公共資源,為免被壟斷與獨佔,國家應制定法律,使主管機關 對於開放電波頻率之規劃與分配,能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審慎決定,藉此謀求廣播電視之均衡發展,民眾亦得有更多利用媒體之機會。」更因為其有限性之特性,更應注意其可能會有被壟斷會獨佔之可能,故對此國家應更積極介入,以保障人民之媒體接近使用權。

 

蓋於系爭併購案中,因為旺旺中時集團併購中嘉媒體集團後,其所操控之媒體資源相當之龐大,可能會形成壟斷之情況,使得人民媒體接近使用權遭受相當之侵害,雖然無明顯直接之侵害行為,但此侵害之範圍反而會更廣泛。

 

四、結論

系爭旺旺中時集團併購中嘉媒體集團之事件,涉及新聞自由與限制,因為可能與其他人民之權利之間有所衝突,尤其是大法官釋字第364號所主張之「媒體接近使用權」,另外在走路工事件亦與大法官釋字第509號之背景類似,有名譽權侵害之可能,蓋系爭案件碰觸之基本權相當廣泛,NCC在審議是更應相當注意去衡量,這也是系爭併購案受到學者社運人士關注之原因。最後與新聞自由有關的解釋中,另有大法官釋字第689號,大法官更是召開憲法法庭來討論相關之採訪自由。

資料來源:保成法政網站-實務見解掃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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